剛剛決定把當初在大賣場買的 Alban Monte 龍舌蘭最後一點點乾完,看瓶子內剩的量大概是兩杯的量
於是我先倒出了一杯,加了點冰塊,把他給乾下去了...
看瓶內剩下大概一杯的量,想說就把他倒完吧,結果一倒竟然就滾出一隻蟲
剛剛決定把當初在大賣場買的 Alban Monte 龍舌蘭最後一點點乾完,看瓶子內剩的量大概是兩杯的量
於是我先倒出了一杯,加了點冰塊,把他給乾下去了...
看瓶內剩下大概一杯的量,想說就把他倒完吧,結果一倒竟然就滾出一隻蟲
只要小小的一噗...
我的 GMail 就變成這個樣子
太強大了 @_@
徵友嗎? 我現在一整個害羞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PO 這篇文章純粹不想讓我部落格第一篇是品酒文讓大家發現我其實是個酒鬼這事實 XD
好久沒 po 文了,身為酒量不好的酒鬼,這次我要來 po 一篇酒的介紹文
要介紹的就是德恩奈漱口水這種酒!!!
在進入全文之前,我要先講些東西,現在台灣法律規定在部落格講酒一定要加上警語
飲酒過量有害身心,未滿十八歲也不要喝酒喔!
昨天在 far 辦公室,喬在用 KKBOX 播音樂
far 問喬是不是用一點聆在播,我就問了句 「KKBOX也有分版本喔?」
(我是真的搞錯了才問的啊,不是刻意耍冷啊 @_@)
(所以身為工程師對這種小數點真的比較敏感嗎?)
之前新聞報導過襲胸十秒被判無罪
造成整個社會對於法官的不信任
也許多人會開玩笑說摸個五六秒就沒事了
這算是檢察官的錯誤和記者的胡亂報導
跟法官的判決應該沒有問題
相關的法條有兩項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者是公訴罪,檢察官得知發生就可以主動起訴
後者是非公訴罪,一定要被性騷擾者主動提起告訴,若不提起檢察官不會主動處理
而關於新聞報導被襲胸十秒的事情
襲胸不算是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而因為不到十秒該襲胸男子的手就被女子拍掉,因此也不算是 「違反其意願」
(違反其意願在法律上的定義好像是女子已經做出抗拒了還繼續)
所以以強制猥褻罪起訴的確是有可能無罪的
並不是所謂的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或是刻意從輕量刑
如果當初這件事件是以性騷擾防制法提出告訴的話就一定是有罪的了
而新聞會報導出來也是因為法官有提到十秒兩字,記者就自以為是未滿十秒才無罪
記者為了製造聳動而刻意扭曲其判決
大家別再以訛傳訛了
如果有人真的遇到這情況,要記得要自己提出性騷擾的告訴而不是讓檢察官自己去提強制猥褻
(不過當然也希望不要有人遇到這情況啦,遇到的話先把男生手給打斷再說!)
男生也不要笨笨的以為摸個五秒就不會有事
真遇到用正確的法律來告的女生的話,被關個幾個月或賠個十萬元應該是跑不掉的
真的想摸的話去酒店花錢也有得摸
不想花這麼多錢的話去清境農場擠牛奶也比較便宜還可以有牛奶可以喝
別被記者騙了啊
[更新]
在二審的時候,這個人被判有罪了,原因是原告當時處在人擠人的大賣場,行動不便難以掙脫,符合強制猥褻中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以這案件的有罪與否取決於法官對於 「強制」 的定義。一審法官認為事發當時原告並未意識到被猥褻之事,事後才發現,因此不符合「強制」的定義,二審則認為原告處於難以行動的環境,符合「強制」。其實兩者都說的通,不過如果當初是以性騷擾防制法的話,就完全不會有這爭議了,只是檢察官只能提出強制猥褻這種非告訴乃論的罪,不能提出性騷擾防制法的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