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被告的關係,想知道自己的案件什麼時候偵結,到底是會被起訴還是不起訴,因此我每天都會上台北地檢署的偵察終結公告看看我的案子。我的案子是在 2014/10/31 在地檢署開完偵察庭,到現在檢察官還沒偵結,真是超久的說...
不過也因為每天都去翻公告的關係,我注意到了一些有趣的事情。

首先在 2014/12/10 的偵結公告中,出現了一筆 「年股103年偵字19480」的案件,案由是妨害名譽
20141219-1

這個案子特別吸引到我目光,因為我的案子也是妨害名譽,而且告我的人也叫葉○傳 XD ,然後看到簡○峰這名字就覺得很眼熟,果然,下午就有新聞出來了 搜尋姓名跳出「黑道」市議員葉林傳怒告Google ,我猜的完全沒錯(不過照理說葉林傳應該是同時告我和 Google 吧,為什麼告 Google 的偵結了,告我的還在苦苦等待...)

過了幾天, 2014/12/15 ,我在偵結公告中又看到幾筆特別的記錄
20141219-2
很妙的是被告超級多人,而且好像還有被告同時是原告
結果下午一點就有新聞出現了 (PS: 這個連結我加了 rel="nofollow" ,因為這種外遇新聞實在是不想增加他的 ranking)
看到這個新聞我就好奇了,為什麼記者可以得到這麼詳細的案情資料? 是當事人賣給記者的嗎? 還是檢查機關交給記者的?
正常來說在偵結前因為偵察不公開,照理說記者不該拿的到這些東西
而偵結之後,明明公告上也只能查到簡單的案由,而且偵結當天當事人也不會去,連當事人都要等偵結後十幾天才會收到紙本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才會知道,所以這些新聞也應該不是記者跟當事人買的,到底是哪來的呢?

Google 了一下,找到了一篇 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怎麼辦?--《法官法》教戰手冊之偵查不公開篇 裡面有提到


二、媒體何時可看見起訴書部分,實務上案件對外公告時,僅公告被告姓名、案由、偵結之情形,媒體查看公告欄後,會挑選其有興趣之案件,即要求檢方提供新聞資料。由於案件已終結,故檢方得提供新聞資料,本署之作法係由承辦檢察官列印書類原稿並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處理後,送交襄閱主任檢察官,經篩選後,蓋上「新聞資料」字樣,即提供予媒體,故媒體係取得新聞資料,非取得書類正本。


這是依據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0 條

一百、(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之,如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
,而需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時,應注意檢察、警
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妥適發布新
聞,以免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刑訴法二四五


(不知道是不是用這個法條,因為這個法條似乎是針對偵查中,而不是偵查後的,不過目前也只查到這個比較像)

另外還有一個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有更詳細的規則可以參考。

所以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讓媒體可以即早讓民眾知道案件被偵結並且起訴或是不起訴的原因,其實這樣的規定立意是良好的,像是今天早上偵結的高雄氣爆事件,如果現在不能透過媒體公開的話,就要等到之後進入司法判決有罪或無罪大家才能知道詳情了,這個又要再等半年一年了,假如今天檢查官直接不起訴,那就沒人知道到底事情是怎樣了。

但是當然就遇到一些問題,因為當事人要等地檢署整理成書函並寄出,可能就需要十天左右才會收到,但是媒體第一天就可以拿到,就會發生當事人說「我也是看新聞才知道的」,這是真的,不是當事人在說謊。

而另外的問題就是,讓媒體朋友可以調閱是對了公共利益,但是媒體調閱一些外遇或是婚外情的起訴書對於公共利益有什麼幫助呢? 這只對媒體的收視率換來的商業利益有幫助吧? 但是公共利益是什麼要寫成法條也是不太可能的吧。

我想,也許解法可以是由地檢署每日公布媒體申請新聞資料記錄,像是:
「2014/12/10 蘋x日報記者申請年股103年偵字19480案由妨礙名譽告訴人葉x傳被告簡x峰不起訴書」
如此一來也可以由全民來評論,到底這些媒體是基於公共利益、人民知的權力來申請資料
還是純粹為了收視率弄些無關緊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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