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把他貼上部落格,看看我這招釣魚計劃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的話我就來試驗看看了!
事實經過:
家裡有接到房仲來電問要不要賣房子,並且房仲連家中房子建案名稱都知道
問題是照理說沒有公開管道可以得知這間房子的屋主以及連絡方式
所以有懷疑是社區的物業中心將資料賣給房仲
照理說這是違反個資法的,但是個資法如果要舉證是很困難的
畢竟能夠洩露個資的管道有很多,不一定只有物業
只是感覺能將這個建案跟這個連絡電話連接起來的管道只有社區的物業公司而已
為了得到證據,我有點想要做一個小實驗
就是去便利商店買一張 300 元的預付卡
然後將這個門號設定來電轉接到我自己的手機
(根據手機的來電轉接功能,如果預付卡門號是 0912556677 的話
有人打電話到這個預付卡號碼,轉接到我的手機上
我就會接到 0912556677 的來電,並且費用扣的是預付卡門號的費用)
而這個預付卡門號除了拿去換掉物業中心的連絡方式以外
就不用在其他用途了,從此將他封存起來
如果到時候又從我的手機接到了這張預付卡的來電
而且不是物業中心,那我幾乎就確定是物業中心將我的個資賣出
我是否可以拿來當證據告物業中心違反個資法?
根據個資法第 28 條所提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所以我就算不能提出我的具體損害,我也至少可以拿回五百元
而且不是只有我可以拿,我可以找社區所有住戶一起每人拿五百就夠他賠的了
感覺是個還不錯的投資
如果一直都沒接到也只是證明了物業沒有外流資料,也算是好事一件
問題:
假設我真的作了這個實驗,又假設真的又接到房仲從這隻號碼來電
我是否算是有充足的證據可以告贏個資法?
因為總覺得這個證據也不是絕對的充足
雖然我心中很肯定這個預付卡號碼除了給物業以外沒有其他人知道
問題是法官沒有讀心術,他無法知道我內心的肯定,他只看證據
我可以提出的幾項證據
1. 根據該預付卡的通聯記錄並無任何記錄,以證明我是刻意拿來給物業專用
2. 我可以在一買完預付卡就留一段語音信箱進去錄下我買這張預付卡的目的
以證明我是一買下預付卡就想做這實驗,並不是臨時想到,所以合情合理
這門號我沒有讓其他人知道
似乎上面這兩個證據也還不是很絕對的充份
畢竟我也有可能證據作一套,但是之後也有偷偷把我自己的號碼外流再賴到物業身上
但是我也想不到怎麼樣才可能提出絕對的證據了
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法官傳喚打電話給我的房仲當作證人
要他說明他到底是從哪裡拿到我的電話號碼的?
如果這招真的可行的話,感覺可以嚇阻很多盜賣個資的行為
在他們賣個資前要先三思賣的裡面有沒有像我一樣釣魚的行為
如果遇到其他釣魚的人他們就準備賠錢吧!
要不然總覺得現在個資法都是政府拿來拒絕開放資料的理由
好像都沒有真正保護到老百姓的個人隱私